为了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障学校各项信息有效、及时、准确地对外发布,做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信息发布,是指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将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予以发布。
二、学校信息发布工作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协调,各部、处,各院、系、所、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由各单位承担各自管辖范围的保密审查工作,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人。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三、各单位须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发布制度,形成信息发布工作常态化,按照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公布的《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做好发布信息的审核、维护、更新工作。各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四、学校信息公开须在依法、及时、准确的前提下遵循“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须明确信息发布责任人,在发布学校信息之前,须严格进行保密审查,凡向互联网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要做到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全面审查。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审批程序,切实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五、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学校层面的信息公开发布机制与各单位既有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发布机制不冲突。各单位须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学校信息的保密审查。
六、以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一)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三)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秘密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七、涉及全校师生员工或校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与、监督的重要信息,须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核实后,通过学校信息公开网向校内或社会公众发布。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各单位公开本单位或课题组的重要信息,以及拟在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的信息,须根据信息内容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保密审核,并报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八、各单位须对已发布信息进行梳理,确保学校产生的各项信息合法、有效、及时地发布。各单位可以公开解密后的信息,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学校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须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并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九、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学校纪检办公室、监察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自觉执行本规定,确保信息发布工作积极、规范、有序推进。
十、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各单位需对本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尤其是加强对门户网站的清理,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由于信息发布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