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有关招生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央民族大学(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隶属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学校先后进入“211工程”、“985 工程”和“双一流”建设高校行列。教育部院校代码:10052,北京地区招生代码:293。
第三条 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习形式有:业余、函授。
培养层次有:高中起点升专科、高中起点升本科、专科起点升本科。
第四条 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学年制。最短学习年限为:高中起点升专科两年半,专科起点升本科两年半,高中起点升本科五年。
第五条 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对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体健康,满足所学专业的身体素质要求。
第六条 报考高中起点层次应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学历或者同等学力。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高等专科毕业证书及以上证书的人员。在校生不能报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第七条 报名参加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的京籍考生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非京籍考生还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
第八条 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
第九条 学校成立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继续教育学院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处长、继续教育学院院长任副组长,教务处分管教务工作的副处长、招生就业处分管招生工作的副处长、国内合作处分管对外合作的副处长和继续教育学院分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工作的副院长为成员,负责制定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政策,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审定招生计划,决定招生录取结果,讨论决定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其他重大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各学历层次每学期开设4—6门课程。业余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末或其他业余时间,上课地点在校本部或京内校外教学点;函授采取以自学为主,集中面授为辅的学习形式,每学年在寒暑假期间集中进行面授和考试。部分课程采取面授与网络形式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全部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2023年的招生计划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为准。
第十三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具备所报专业的专业水平,报名参加中央民族大学组织的专业课加试且合格。具体专业课加试安排及时间、地点、加试科目通过“中央民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公布。加试成绩在
2023年11月通过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公布。
第十四条 学校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均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进行教学。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按考生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在考生文化课统考成绩达到北京市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考生专业课加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增加投档的分数计入总成绩(不得累加)。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各类有关免试生入学的政策,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免试入学。符合免试录取条件的艺术类考生,应参加中央民族大学组织的专业课加试且合格。
第十九条 考生所报考的专业原则上不低于30人方能开班。如未达到开班人数,接收服从调剂且专业考试科目相同的考生,经调剂后仍不足开班人数,该专业予以停办,学校在录取前通知考生并将停办专业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备案,由考生选择是否调剂到其他院校的相关专业。
第二十条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考试舞弊行为的,学校将依法依规做出处罚,同时取消该考生的录取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费标准按北京市有关部门当年审批的标准执行,学费按学年收取。艺术类专业课加试收费标准,参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考试前一次性收取。
第二十二条 录取通知书(含报到须知)将在2024年1 月中下旬以快递的形式邮寄给新生。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地点、学费标准、开学时间详见报到须知。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被录取的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考生须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学校监督电话: 010-68932343。
第二十五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只在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设有招生咨询人员。招生咨询人员的建议或意见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有关录取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 中央民族大学校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中央民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地址:中央民族大学海淀校区北智楼七层;邮编 100081;咨询电话:01068932329; 网 址 : www.muc.edu.cn; 电 子 邮 箱 : zymzcz@163.com;微信公众号:中央民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央民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央民族大学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