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j9国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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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14-10-30 15: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宣扬法制精神、倡导法制观念,规范学生违纪处理程序,尊重学生的法律权利,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保证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平、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取消学籍等学籍处理决定或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并请求重新处理。
第三条 学生要以尊重客观事实、严肃认真、诚实守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 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当坚持依法、及时、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申诉与受理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含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及各种违规违纪处分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是中央民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监察办公室)。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所属院系、年级、专业、学号、有效j9国际官网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请求;
(三)相关文件及证据;
(四)申诉人本人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3日内将申诉材料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议,同时告知申诉人有要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及其他人员回避的权利;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应通知申诉的学生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者,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在接到申诉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的个案,经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视为学校接受学生申诉要求。需要延长审查期间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三章  调查与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调阅、复审学生违纪处理的有关材料;
(二)与负责此项学生违纪处理的部门和相关人员约谈;
(三)听取申诉学生的有关申诉;
(四)对认为不清楚的事实和证据,展开进一步调查;
(五)确有必要时,可以决定组织申诉听证会;
(六)作出复议决定或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原处理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应当查清以下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二)定性是否准确;
(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处理决定是否公正、公平;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适当;
(六)处理过程中是否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七)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校规校纪和学生违纪实际情况进行复议,对学生申诉作出如下处理: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
(二)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错误的,直接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最终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直接作出的变更处理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及时送达申诉人,并告知相应的救助途径。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方式:当面交由申诉学生签收;按申诉申请书上标写的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公告。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撤回申诉申请书后,应当终止申诉受理及案件的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能与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为体现“育人为本”,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我校成立中央民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行使处理学生的申诉、复议、调查、听证和裁决职能。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如下: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副主任:监察办公室主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校学生会代表1人、教师代表2人、监察部门干部1人、申诉学生所在院、系的党总支书记、班主任、班干部各1人。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办公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研究生、预科学生、成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外国留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经­2007年9月5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央民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央民族大学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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