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称评审组织机构
学校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学科评审组;院系建立评审小组。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一般为十八人,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学科评审组由五到七人组成,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学科评审组必须由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评议权的学科,成员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副高职称评议权的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审小组由五人组成,设组长一人。评审小组成员应由本单位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组成,组长由系主任担任。
各级评审组织在学校职改领导小组下开展工作。
二、评审组织职责
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
学科评审组负责对被评审人的业绩、成果进行评估,确认被评审人的专业技术水平,提出评议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人选。
评审小组负责人根据本单位被评审人的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情况向学科评审组推荐评审人选。
三、评审委员会、学科评审组、评审小组的产生方法和组织原则
各级职称评审组织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换届时,采取先民主后集中的方法,由各单位选举推荐人,报学校研究,根据组织机构的规定,决定各级评审组织成员名单。
各教学单位原则上推荐一名校评审委员会候选人,人事、教务、科研主管部门各推荐一名校评审委员会候选人。
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评审结果才有效。评审任职资格应在集中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评审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评议进行投票表决开票后,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补票、改票。
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审组成员,应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
四、评审程序
本人申请,单位评审小组推荐,学科组评议,评审委员会审定。
五、评审纪律
1.评审组织成员要坚持科学、公正、择优推荐的原则,坚决杜绝营私舞弊,确保评审质量。
2.凡街道有关评审方面的揭发材料,应交职称办公室调查处理,未经核查的材料,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3.评审组织的成员,要遵守保密规定,不得私自泄露评审结果和评审过程中讨论的内容,如有违反,应追究责任。
4.各级评审成员,涉及到本人或直系亲属,本人应主动向评审组织申请回避,不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