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985工程”各基地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的购置、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及学校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基地“985工程”项目的设备购置计划,要根据各基地项目的目标和实际工作需要,分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
第三条 购置的物资设备,资金必须到位且应控制在预算范围内,要本着少花钱、多办事、提高资金资效益为原则。
第四条 “985工程”的物资设备购置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进行采购。
第二章 物资设备购置
第五条 购置的物资设备,必须是由学校“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计划内项目的物资设备。各基地应将学校“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基地年度预算项目书(物资设备部分)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份。
第六条 购置的物资设备需由各项目单位按规定填写《中央民族大学“985工程”二期建设项目物资设备购置申请表》(见附件一)。单项支出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由中心主任审批;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基地主任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校“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七条 购置物资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批量设备总价值在4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在申请购置时必须附有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八条 购置单项或批量物资设备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属政府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各项目单位应提前40天将填写的《中央民族大学“985工程”二期建设项目物资设备购置审批表》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政府公开招标手续。
第九条 属协议供货范围内的物资设备,各项目单位应提前7天将《中央民族大学“985工程”二期建设项目物资设备购置申请表》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采购。
第十条 用“985工程”资金购置计划外物资设备的项目单位应按《中央民族大学“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上报批准后,再填写《中央民族大学“985工程”二期建设项目物资设备购置申请表》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采购,否则申请表无效。
第十一条 物资设备采购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央民族大学实施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填写《中央民族大学“985工程”二期建设项目物资设备购置申请表》要一式四份,中心存一份、报国有资管理处一份、财务处一份、“985工程”办公室一份。
第三章 物资设备管理、使用与维护
第十三条 使用“985工程”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
第十四条 各基地主任负责指派一名兼职物管理员,负责本基地物资设备的在用管理和办理本基地各项目单位购置仪器设备、家具、图书的校产登记;同时签署委托条件支撑平台主任负责在本基地购置的仪器设备、家具、图书发票后签字。指定的兼职物管理员和委托的条件支撑平台主任名单须经本基地主任签字盖章后报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物资设备直接使用人,须与本基地物管员办理物资设备领用手续,并按规定填写《中央民族大学“985工程”物资设备领用登记表》(见附件2)。
第十六条 物资设备到货后,由项目单位负责人和国有资管理处人员及有关技术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按规定及时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等验收工作,并应备有详细的验收记录。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填写《中央民族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对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各基地单位必须指定业务能力强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专门负责日常的设备管理和维护,并制定出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以保证设备完好率。
第十八条 对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应逐步实行专管共用,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对个别运行率低、达不到使用机时的设备,学校有权将此设备调剂他用。
第十九条 单价在4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在使用时,应做好日常使用机时记录,并在每年未按教委要求填写《精密及大型设备使用情况表》作为上报数据的依据。
第二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在发生故障不能排除时,设备管理人员要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找出原因,及时维修。对重大的事故要分析原因,查明责任,并写出情况说明,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告“985工程”办公室和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一条 对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不能拆改或解体使用,确有需要拆改或解体使用时,各项目单位要写出申请,经基地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985工程”办公室,并由“985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可行性论证报告、合同、装箱单、验收报告、产品技术资料、说明书、使用手册、图纸、操作规程、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档案由使用单位保存。
第二十三条 各基地须参加学校每年一次全校范围内的物资设备清产工作。基地物管员要按学校要求对本基地的物资设备进行清查核对,并负责对已完成项目但逾期未还的物资设备进行追查,同时将追查结果经基地主任签字盖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985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 中央民族大学“985工程” 二期建设项目物资设备购置申请表
附件:2. 中央民族大学“985工程” 物资设备领用登记表
中央民族大学
2006年7月5日
附件1
中央民族大学“985工程” 二期建设项目物资设备购置申请表
编号:
项目名称
| | 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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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数量
| 预计金额
| 审核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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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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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 |
3
| | | |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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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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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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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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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 | |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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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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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校长意见
(100万元以上)
| 基地主任意见
(30-100万元)
| 中心主任意见
(30万元以内)
| 国有资管理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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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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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注:1.购置金额务必控制在计划内。
2.所申请购置的物资设备为项目论证通过“985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的拟购物资设备。
附件2
中央民族大学“985工程” 物资设备领用登记表
编号:
项目单位
| |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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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时间
| | 归还时间
| |
序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编号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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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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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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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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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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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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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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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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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 | | |
9
| | | | |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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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主任意见
| 中心主任意见
| 领用人
| 物管员
|
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签字:
年 月 日
|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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