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认真地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民委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北京市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北京市市属高等学校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审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
(一)由学校聘任、选举的党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校属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处级副职领导干部)。
(二)校内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校办的企业和经济实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第二条所列人员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工作调动、退(离)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在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与职权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是指第二条所列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任期内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各经济实体的主要负责人对其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应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以及领导干部失职、渎职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工作职权范围内由于非本人原因导致工作上失误,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上岗前需与学校签订《经济责任书》,以确定经济责任目标。任期结束后按学校安排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一般应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所在单位的任期内经济责任目标、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审计其他会计年度或延伸审计相关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任期内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规定的经济任务与目标是否及时足额地完成与上缴;
(二)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文件、制度的贯彻与执行情况,有无违法、违规、违纪与违反制度的情况;
(三)单位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是否建立、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单位财务收支的预算、计划、分配的执行情况,有无未纳入预算或超预算和不按计划执行的情况;
(五)各项资金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有无违规收费,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行为;
(六)各项支出的合规性与真实性情况,有无超标准、超范围支出、虚列支出、滥发钱物、不公开透明和不合规等问题;
(七)国有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保值增值与安全完整情况,购置审批程序是否按学校规定执行,有无重复购置、闲置浪费、资产流失或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
(八)经济决策与对内对外投资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合同签订与执行效果情况,投资项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的审批程序,有无重大失误与损失等情况;
(九)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十)单位各类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情况,各类资产、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利润分配的核算是否真实合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等;
(十一)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与办理财务移交手续的情况。
(十二)领导干部勤政理财与廉洁自律情况,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无违规违纪和不廉洁等问题。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一)召开审计联席会议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牵头,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参加。其主要职责是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联席会议可在审计工作开展之前、审计过程中、审计结束后或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召开。
(二)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根据干部任期和校党委对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来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由组织部门书面提请,在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向审计处下达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审计处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由于其他原因,领导干部在任期中途调离时,应当依法及时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审计形式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审计处组织人员审计。重点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报请学校领导批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处对委托审计的项目实施质量监控。
(四)审计的实施
审计处在审计实施前成立审计小组,制定审计方案和确定审计方式,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一般在审计实施十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和自查述职提纲,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自审计实施之日起,一般应在一个月左右完成审计核查工作,特殊情况下审计时间可以延长,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五)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义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积极配合,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认真自查和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且在十个工作日内整理好以下资料,提供给审计小组,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1.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自查报告;
2.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单位的全部会计帐簿、凭证、报表和银行对帐单等会计资料;
3.被审计单位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
4.重大经济合同、协议书、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资料;
5.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等;
6.审计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六)完成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要按时完成书面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2.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债权、债务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3.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遵守财经法规的情况;
4.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5.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工作业绩和承担经济责任的评价;
6.其它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七)征求意见、复核报告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十个工作日内应将其意见书面返回审计小组或审计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处应认真审定审计报告,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审计处负责人应认真复核,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处要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方法
(一)审计方法
审计小组按规定程序和审计方案认真实施审计,核查会计帐目、凭证、帐表,盘点抽查各类实物资产和各类有价证劵,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调查取证,也可采取个人访谈和座谈会形式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职工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意见及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
(二)填写年度经济责任报表
财务处、基本建设管理处、设备处、后勤管理处、后勤产业集团、中央民族大学附中、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等重点单位每年年底需填写《年度经济责任报表》(见附件),一般单位任期满后填写。报表包括五项内容:基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固定资产情况、管理制度、业绩情况。《年度经济责任报表》由审计处发放、收回,组织部、审计处分别备案。
第九条 审计报告的应用
(一)审计结束后将审计报告送交学校组织部门,组织部报请党委审批,并将审计报告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考评、使用、奖惩的参考依据。对审计中发现有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经党委批准后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以激励和诫勉领导干部。
(三)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有回复,整改情况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汇报。
第十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各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央民族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民大校发(2007)44号]同时废止。
中央民族大学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