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组织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切实保障教职工民主权利,推动学校基础工作,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关于全面推进北京高等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意见》及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各院(系)、部门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基层单位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代会的延伸,是在本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单位党政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规定行使各项职权,积极贯彻学校的各项决议,接受学校教代会、工会的业务指导,尊重和支持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决议,积极推进本单位改革、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各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切实加强对二级教代会工作的领导,善于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尊重和保证行政管理,强化广大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各单位行政要积极支持和保障二级教代会切实落实各项职权,认真执行决议,及时落实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评议和监督,要为二级教代会提供人财物等必要条件。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听取本单位行政工作报告和财务运行情况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讨论通过本单位制定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第八条 根据学校部署,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
第九条 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决策的落实,讨论或通过与本单位党政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向学校教代会、工会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由本单位教职工选举产生。凡本单位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本单位工会主席、学校教代会代表应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任期一般5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调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二级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代表缺额应及时补选。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更换本单位代表。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30%,最低不得少于20名,代表构成应照顾到本单位的各个方面。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参加二级教代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向本单位党政领导反映教职工意见、建议;
(三)参与二级教代会决议,检查和监督本单位各项决议的落实;
(四)参加二级教代会并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二级教代会的决议,完成二级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党政领导做好群众工作;
(四)遵守学校和单位的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接受评议监督。
第十六条 召开大会时根据会议需要可请本单位离退休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各学院、部门一般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建立二级教代会,同级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和校工会指导下做好二级教代会日常工作。职工人数不足6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二级教代会制度。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一般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二级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到会人数不应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大会表决须由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教职工代表说明情况,并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以系(教研室)、科室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选举产生代表组长。二级教代会换届时设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通常由本单位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上届教代会主任、副主任和各代表组组长组成。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设立委员会制度,委员候选人由代表推荐、大会主席团审议确定。
(一)委员的产生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不低于应选人数的20%,参加选举代表人数应超过全体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候选人获得的票数应超过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一半,方可当选。
(二)委员人数由5--9人组成,单位教职工总数60人以下设委员5人;60--100人设委员7人;100人以上设委员9人;委员会应设立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
(三)工会主席一般应担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要列席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涉及教工切身利益的议题。
(四)二级教代会委员会可设立教学科研委员、生活福利委员、青工委员、提案委员和妇女委员等。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大会议程参照《中央民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第五章有关内容,由单位的党、政、工主要负责人组成筹备小组,将会议的时间、议题、准备通过和决定的具体事项报单位党组织审批,并报校工会备案后方可召开。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院(系)、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并应事先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提交大会。经二级教代会通过、决定的事项,由行政领导颁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 经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二级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由行政负责人提出修改建议,二级教代会委员会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相关会议进行讨论,并做出相应决定。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情况下,可召开临时大会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有关提案工作办法参照《中央民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3年5月7日中央民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