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13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相关内容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通过财政贴息贷款方式, 帮助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以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 现有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方式,两者中只可选择一种。贷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如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法律制裁、学校违纪处分或因故未能如期毕业、延期在校的不予贴息。
第三条 学校成立助学服务中心,并指定专人负责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资格的认定审查;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续放确认及还款协议;为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办理回执录入;协助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进行毕业确认和逾期贷款的催收;负责贷款学生信息数据采集及建档、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等。
第二章 申请贷款的条件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我校在籍或已录取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其家庭收入不能支付其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生源地县(区)。
(七)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的j9国际官网的联系方式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八)符合提供助学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受理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需在入学后按学校发布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时间要求,持本人填写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院系须对学生填写内容及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资格审查,填制《中央民族大学xx(系)20xx-20xx学年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并报送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初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学生户籍所在县(区)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申请贷款的学生可以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贷款申请,在线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或到县、区资助中心直接领取申请表),填写基本信息后按县(区)资助中心要求,前往相关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向学校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明复印件(复印在一张a4纸上)。
(二)本人家庭所在地当年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函(加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及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公章)。
(三)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并承诺负连带责任的证明材料(须由监护人签字)。
(四)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向县(区)资助中心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初次申请所需材料:盖章的申请表、身份证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户口簿及上述材料复印件。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
(二)再次申请所需材料: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学生证复印件。如借款学生不能前往受理现场,需由共同借款人携带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前往办理。
第七条 申请审查
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对院系上报的贷款学生材料逐一进行初审、公示,汇总填制《中央民族大学20xx-20xx学年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审批表盖章,连同相关材料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的形式递交银行复审。银行将复审通过的名单发给学校后,由学校助学服务中心通知所在院系组织学生填写贷款资料、合同及借款借据,并将材料提交经办银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户籍所在县(区)资助中心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学生、共同借款人、县(区)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分行各持一份,分行审批通过后正式生效;县(区)资助中心同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加盖公章后交学生随同借款合同一并带到学校报到。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
第八条 对于学生在校期间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采取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形式发放,即经办银行在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后,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内将贷款统一划入学校财务部门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直至贷款学生毕业签订还款协议或展期手续前。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每学年开学时需持借款合同和县(区)资助中心出具的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助学服务中心报到,助学服务中心登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填写学生欠费金额、高校账户信息和学生受理证明上的验证码,生成合同回执。县(区)资助中心对合同回执汇总后报省资助中心审查,审查合格后由经办银行将学生欠缴学费部分打入学校指定账户,如有剩余自动汇入学生个人支付宝账户。
第五章 贷款还款
第九条 贷款学生应严格按贷款合同履行还贷义务。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办理过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于毕业前须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和还款计划书,未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计划书的学生,学校一律不予办理离校手续。贷款学生在离校前应向所在院系、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其家庭详细住址、本人首次毕业去向等有效j9国际官网的联系方式。离校后如本人就业单位、居住地址、家庭详细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最新的通信及联络方式。
银行自贷款学生毕业后下一个月开始计算贷款利息,学生可以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由经办银行审批,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学生毕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包括调整还款方式)。
有条件的贷款学生可以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学生,应提前10日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待经办银行计算出应还本息后,带上其贷款合同及有效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到经办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第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办理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毕业前需登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信息,查看还款计划,进行毕业确认。借款学生毕业后要按还款计划要求,按时、足额向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中存款。借款学生可以申请提前还款,但需一次性还清一个合同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
银行自学生毕业后下一个月开始计算贷款利息,借款学生可以向县(区)资助中心申请变更还款计划。
第十二条 助学贷款代偿:贷款学生毕业当年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可申请获得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具体细则参考《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贷款学生毕业当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可申请获得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具体细则参考《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在校贷款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可申请获得应征入伍前已获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具体细则参考《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对于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学生,经办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同时将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对不恪守信用的贷款学生,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将协助贷款银行严格按照违约规定处理。
第六章 贷款的变更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停学、出国、退学、被开除学籍等学籍信息变更时,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由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贷款学生偿还全部本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由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中进行就学信息变更,并要求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携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县(区)资助中心现场办理就学信息变更确认。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且无力还款者,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偿还,在学习期间继续享受国家财政贴息政策。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偿还的学生,应在毕业前持本人贷款展期偿还申请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证件向所在院系申请,经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审核后报经办银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持银行出具的展期合同到学校助学服务中心盖章完成贷款展期偿还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展期偿还的学生,应先在毕业前持本人贷款展期偿还申请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证件向学校助学服务中心提交就学信息变更的申请,然由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和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区)资助中心办理申请,在县(区)资助中心审核确认后方可变更还款计划,完成贷款展期偿还申请。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发放或在校期间有终止贷款意向时,可以不进行贷款续放申请即自动视为贷款终止,如已申请贷款续放的学生须在该学年放款前10日内通过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中央民族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民大校发[2007]30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央民族大学助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