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制度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个重要形式,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和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若干教代会委员担任,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提案工作制度;
(二)提案的征集、整理和立案;
(三)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征集和办理情况。
第三章 提案征集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以及生活福利等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的议案。
第六条 提案由1名正式代表提出,应有2名及以上正式代表附议(附议人可以是其他单位的正式代表),附议人必须在纸面版上亲笔签名,同时提交提案电子版。
第七条 提案征集时间一般在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开始,于大会召开前一天截止。
第四章 提案审查和立案
第八条 提案人应将提案登记表交所在代表团,代表团团长汇总后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代表的提案进行审查与分类整理,并按照立案原则予以立案。立案原则如下: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三)事关学校全局以及涉及较多教职工利益的问题;
(四)符合教代会提案征集要求(见本规则第三章);
(五)凡未被立案的提案,作为意见建议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十条 提案书写须规范。提案应一事一案,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第一,提案题目,应准确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二,情况分析,提出提案的理由和原因;第三,具体建议,提出解决提案的主张和办法。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适时向主席团汇报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和办理等情况。
第五章 提案办理
第十二条 提案办理包括提案的答复和处理。
第十三条 提案办理实行“提交制”。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分类整理后,提交到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登记后根据类别分送主管校领导或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提案办理实行“沟通制”。职能部门接到提案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如有必要可与提案人进行沟通;对于重大提案、难处理提案以及代表反映较多的提案,职能部门应与代表召开沟通会议;对于需要多个部门协同解决的提案应召开协调会议。
第十五条 提案办理实行“再办制”。职能部门提案办理后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需再次办理的提案,返回职能部门,要求其重新办理。
第十六条 提案办理实行“回访制”。对于答复满意、但需要时间落实解决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应了解提案的处理进展情况,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情况通报。
第十七条 提案办理要求。
职能部门接到提案后,应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问题可以解决的,应立即着手解决问题,并将解决问题的结果在答复中明确写出;
职能部门接到提案经过分析研究,认为提案所涉及问题不能立即解决的,应将解决问题的步骤、时间以及措施等明确答复;
提案所涉及问题是由于提案人对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相关政策与工作不了解,所提问题属于解释范畴之内的,职能部门应及时做出解释。
第六章 提案反馈
第十八条 提案办理结束,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情况;提案人签署满意度测评意见。提案人签署意见的提案登记表,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存。对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情况,应在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2013年5月7日中央民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负责解释。